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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出台后,线上旅业乱象能够得到根除吗?

时间:2019-01-18 | 分类:行业政策
浏览:11195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正式实施,这对于不少商家来说都是一次巨大的冲击。而《电商法》对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虚假评论等的明确约束,就好像是为OTA量身定制,因此对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而言,也是一次新的挑战。


以下这些条款,可得留心了!


针对“刷单”,《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默认搭售”,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针对“信息泄露”,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对于“OTA垄断”,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技术优势、用户数量、行业控制能力的电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针对“虚假评论”,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


针对“供应商入驻”,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针对“供应商审核及管理”,电商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款虽多,大家也不用过分紧张,其实只要遵守电子商务规则,凭良心赚钱,也难和“违法”沾边,有的时候,规则反而也是对我们的保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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